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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条例

  • 发布时间:2016-01-01 00:00:0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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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本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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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次数:3267次

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  二、损毁文献

  指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、条形码等。 

  1、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者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、期刊,每页按1元罚款,报纸按2元罚款;损毁图书芯片、条码或磁条者,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,若私自更换文献芯片或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 

  2、损毁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其中,报纸、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2-5倍赔偿;多卷书中的文献按整套文献价格的1-3倍赔偿;书刊附带光盘如有人为损坏的,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;未标价文献按照相同年代文献标准进行赔偿。 

  3、以原文献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,以金额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。 

  4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。否则,责任自负,须按上述规定处理。 

  5、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在30天内找回遗失文献的,归还后可办理退还赔偿款手续。超过30天的,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款。 

  三、遗失文献

  读者在使用文献期间,遗失所用文献,应以完好无损之相同版本文献赔偿,并交纳3元文献加工费。书刊附带光盘如有遗失的,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。 

  1、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国内出版的普通中文文献,需按照以下标准赔偿—— 

  1949年至197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 

  1976年至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 

  1991年至199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; 

  1996年至200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 

  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2-3倍赔偿,其中近三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2倍赔偿。 

  2、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按原价格的3-5倍赔偿。 

  3、基藏书库文献丢失按普通文献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。 

  四、外借文献超期

  请按期归还文献,超期将停借一次。

  五、其他相关规定: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。